快手0.01元100个双击,低价购物返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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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许多违法行为,如“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和虚假评论等,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刷量”行为是否成功实施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最近,北京知产法院通报称,他们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刷量”案件。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虚假增加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和粉丝量的商品,比如“快手-快刷双击100个”。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成功实施了“刷量”行为,但法院认定发布刷量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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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快手公司提出的指控,被告雨虹门市部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销售“刷量”服务,例如“快手-快刷双击100个”、“快手-纯真人粉丝”等,这一行为被快手公司认为对其在快手短视频平台建立的经营体系造成破坏,可能引起用户对快手数据真实性的疑虑,从而影响公司的商业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雨虹门市部成功实施了“刷量服务”,因此驳回了快手公司的诉讼请求。快手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有人通过被告成功“刷量”,但该商品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快手的平台数据真实性产生质疑,故“刷量”经营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在案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雨虹门市部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经营者”,已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这是快手公司上诉后法院做出的裁决。

法院认为,尽管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刷量”行为造成了直接后果,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损害范围不仅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还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害。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发生直接损害,受害人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和正当的开支也应当被视为一种“损害”而予以赔偿。

快手公司发现被告网站销售刷量商品后,采取了取证购买并提起诉讼的行动。法院判决认为快手公司的行为合理有效,因此快手公司为此目的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应该被作为因被告雨虹门市部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赔偿。综上,法院二审裁定被告网站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刷量”商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雨虹门市部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注销,法院判决其经营者孟某某承担快手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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