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要签劳动合同吗,兼职签劳动合同必须吗?

董明珠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第一次正式回应了孟羽童的离职事件。她表示:“无论是否是网红,都应该看重人的品质。而员工在格力工作期间参与外部广告宣传是不符合规定的。”

据了解,孟羽童在任职期间继续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广告。在她的小红书账号上,多次出现带货穿搭、美妆、电子产品和家居用品的短视频。在“好物口袋”一栏中,共有65篇笔记,内容都与格力电器产品无关。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视频是在孟羽童任职于格力电器期间发布的。

“公司约束员工做副业合适吗”的话题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成为了热搜话题。

解决法律规定的利益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兼职期间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应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和招用劳动者的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出关于劳动者兼职行为的意见,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需要保留“提出”证据即可。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利益冲突的条款,其目的是解决在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根据该条款,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来解决利益冲突。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如果在外兼职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相反,如果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表现出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并未接受兼职单位的劳动管理等,只是临时从事一些劳务工作,那么便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工作,这是每个劳动者应该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

在职员工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工作之余随便兼职,只要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尽管法律法规对兼职的定义没有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兼职政策和违规兼职的处罚办法作出规定。用人单位通常规定员工“不得兼职”,希望员工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尽职尽责,不利用公司资源或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工作,从而最大程度地为单位创造利润。因此,兼职并不一定要与另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履行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依法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诚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法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最高院法官杨心忠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外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不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国美电器红线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违反公司规定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越权违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案号:(2017)沪02民终3911号)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兼职会严重影响工作,一旦员工有违规兼职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证明“对工作有严重影响”。一则案例中,法院认定根据瀚博公司规定,下班干私活会影响第二天工作效率及质量,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发现职工盛某兼职滴滴司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影响第二天工作,因此公司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号:(2022)沪01民终9811号)

处理员工兼职问题时,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考虑。首先,要确保员工的兼职工作不会影响其全职工作的表现和责任。其次,需要明确规定员工在兼职工作时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以避免时间冲突和利益冲突。另外,雇主还需了解和遵守相关劳动法规,确保员工的兼职工作不会触犯法律或公司政策。最后,建议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其兼职工作的性质和影响,以便共同找到解决方案,保障工作和公司利益。

在处理员工兼职问题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需确保员工兼职不会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其次,要求员工在兼职工作不会涉及本单位的商业机密或竞争关系。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明确兼职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以避免与本单位工作发生冲突。最后,应明确员工在兼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用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仅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只要不影响先前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限制。

在雇佣关系中,一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兼职的条款,员工在业余时间兼职是被允许的。然而,企业中的董事、高管等在职期间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公司法》,他们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便是普通员工,也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与所在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在请病假期间兼职,以免造成竞争或利益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劳动者兼职事实的认定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例如,刘某声称自己仅仅是xx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且与台达公司不存在业务冲突。然而,根据外观,刘某名义上是xx公司的公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部分重合,并且xx公司的银行账户出现了资金变动。因此,刘某提供的证据无法推翻上述外观的情况,因而法院确认台达公司解除合约的行为是合法的。(案号:(2023)沪01民终5255号)

就以上情况而言,虽然孟羽童在加入格力后并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她只是利用工作之余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接一些广告。是否能由此理由格力公司将其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参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一种“和平分手”的方式。

(劳动报 江鸿)

来源:中工网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umrw.com/21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