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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的案例中,涉案视频中的男子称“这个呀,是因为微信在监听你的聊天记录,而且每时每刻都在监听着”。

原告举证

腾讯公司为证明1)被告在涉案视频中散布的是虚假事实,2)微信产品未实施监听行为,且3)严格管理、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举证。

第一类,平台隐私保护相关规则

提交《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及“隐私保护指引”等平台协议与规则,提交腾讯广告个性化管理界面关于隐私保护的描述、微信聊天记录保存规则说明,用以证明平台设有隐私保护相关规则与机制,不会对用户进行监听,个性化广告推荐技术也不会使用用户聊天内容。

第二类,外界的肯定

提交司法裁判文书、学术著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网络媒体报道中外交部的相关评价,用于证明被告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 (2019)鄂01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特别是对微信这类获得普遍市场应用的软件产品而言,产品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力度,更是影响用户持续使用该软件的重要因素。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微信数据安全,微信软件也采取了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 载于2014年1月《信息安全与技术》的论文《微信解密通信原理分析》介绍微信使用了基于RSA加密、随机AES私钥的加密方式设计是实施通信保密的关键核心,也是目前绝大部分移动端社交软件的主流加密方式。
  • ISO27001认证证书及百度搜索页面对该认证的介绍。

关于援引载有外交部评价的媒体报道,需要简单介绍一下背景:

2020年美国以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为由封杀支付宝和微信,当时有大量媒体撰文报道外交部的回应。腾讯公司在本案中试图通过援引这些报道(尤其是以下内容)用于证明对微信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指责是无中生有。被告表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理由是媒体报道的素材来源于外交部,而外交部是政治机关,外交部发言是为了对外维护国家企业,与微信软件本身安全无关,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无关。

报道中援引的外交部发言人回应包括:

“……这是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无理打压外国企业的霸凌、霸道、霸权行为的又一个例证……”;

“……我们也注意到,美方声称禁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理由是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但大家都知道,美方一直是地球上最大的’黑客帝国’,运用它强大的技术能力,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地监控着本国人民和监听世界各国人民,窃取数据,包括其盟友也无一幸免……”;

“……蓬佩奥等美国政客一再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滥用国家力量打压遏制中国高科技企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美方有关做法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恶意抹黑和政治操弄,其实质是要维护自身的高科技垄断地位,完全违背市场原则和国际经贸规则,严重威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典型的霸道行径”。“我要强调的是,许多目前被美单边制裁的中国企业都是无辜的,他们的技术和产品也是安全的,从来没有发生过一起类似’斯诺登事件’’维基解密’的网络安全事件,也没有发生过一起类似’棱镜门’’方程式组织’’梯队系统’的网络监听监视行为。美国自身满身污迹,却大谈什么’清洁网络’这纯属荒谬可笑……”

第三类,针对涉案视频作出的辟谣

微信官方辟谣平台——微信公众号“谣言过滤器”发布文章《你的微信被监听了?假的!》,对涉案视频进行辟谣,指出涉案视频内容所称的“按照聊天内容推送广告”是典型的“嫁接”谣言。表示“一般来说,广告主会选择把广告投放给设定的目标人群,通常投放的人群非常广,因此很容易出现用户收到的广告“恰好”和自己日常聊天/浏览内容相似的巧合。这并不是’监听、监视’用户聊天,而是正常的概率事件。”

原告的举证总结下来就是平台有规则且不会违规,以(合规的)点带(整体情况的)面。被告的举证也是以点带面,只是以违规的“点”为主。

被告举证

为了证明原告包括微信在内的多款产品实施了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以及自己不侵权,被告提交以下五类证据。

第一类,原告产品实施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的案例。

被告提交了微信读书用户、微视用户诉腾讯侵犯隐私案等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其他腾讯公司产品因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问题引发争议与讨论的媒体报道,比如腾讯网发布的《微信PC版被爆读取用户浏览器记录本月刚因QQ读取浏览器历史记录事件道歉》。

【微信读书】黄女士使用微信读书软件时,发现在自己与微信好友没有任何关注关系的情况下,也能够在该软件中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信息。随后,黄女士认为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代理律师表示“原告的微信读书账号自动关注了100多名微信好友,也获得了100多名微信好友的关注,而关注和被关注的状态是由微信读书的开发方或运营方自行添加的”。最终,微信读书因默认开放用户读书记录被认定为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

【微视】哈尔滨的王先生起诉腾讯,申请行为保全禁令,法院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在微视中使用王先生的微信或QQ好友信息,同时,立即停止将王先生的相关信息推荐给其他用户。媒体报道在介绍该案时提到“……关于此类拉取用户关系链的行为,腾讯一致保持缄默,也很少对此有过明文限制……”。

第二类,微信广告监测用户隐私相关的媒体报道

被告为证明微信广告监测用户隐私且经媒体多番报道,提交了以下文章作为证据:《为何平台监测用户用于推送的质疑一直有?应增加个性化广告透明度》、《还用偷听你说话?App根据喜好推广告,连“看”都不用“看”》、《南都报道续篇:微信回复不会通过监测用户聊天记录推送广告》、《根据聊天精准推送广告?微信澄清难解公众隐私焦虑》。

第三类,知名企业家的相关言论

被告提交《李书福炮轰微信侵犯隐私,他说的至少有一半是对的》、《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吐槽微信:我们的隐私信息马化腾都可以看》、《吉利董事长炮轰微信隐私安全:马化腾随便看我们微信,问题很大!》,意在证明知名企业家也曾发现同类问题。

第四类,涉事话题并非被告首次提出

被告为证明第三方媒体、公众均发现微信窃取用户信息,涉案视频话题并非被告首次提出,提交了2018-2020年间网络文章作为证据,包括《“微信隐私”被疯狂Diss,隐私泄露防不胜防?我们今后该这样“隐身”!》、《微信新功能,7天内的隐私被侵犯?》、《微信和QQ视频聊天会被腾讯后台监控吗?-知乎》、《微信,你凭什么监控我的聊天记录?-知乎》、《微信会监视聊天记录吗?-知乎》、《如何看待菜鸟物流与顺丰快递关于合作物流服务接口的冲突?-知乎》、《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是什么?-知乎》、《我感觉我被微信监听了!-我要爆料-城事-杭州19楼》、《微信尚未走出“跳转门”,又陷“监听门”,用户隐私真的安全么?》、《厉害了微信-监听用户一举一语》、《微信:实时监听用户聊天记录、分析推送广告》。

第五类,关闭个性化广告的操作教学视频也并非被告先发布

被告为证明互联网有多类教程涉及关闭微信个性化广告的操作方式,并非被告首次发布,提交了《如何关闭微信推送的广告?-知乎》、《微信中哪些功能需关闭?因为它们可能会泄露隐私,望注意一下》、《微信这三个功能一定要设置,越早关闭越好,否则你的隐私会被侵犯》、《营销广告肆意霸屏,微信莫名关注公众号,手机何以轻易脱离用户控制?》、《强行获取用户个人信息遭拒,微信运动被新安卓新系统揪出秘密》、《微信每天都在看我们的聊天记录?教你一招关闭微信监听》、小红书笔记《怎样关闭窃听功能》等网络文章、视频作为证据。

一些更新

看到这些文章和视频时有种穿越感,有些内容直到今天也还会被讨论。

比如第三类中有文章提到马化腾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腾讯通过十亿张照片的大数据,已掌握几乎每个中国人的长相变化,加上很多人从年轻开始,就一直在腾讯的平台上传照片,今天的腾讯甚至可以预测很多人老的时候是什么样子。”这个2017年底的采访视频令人印象深刻,直到今天我们讨论视频监控、人脸识别、AI训练、deepfake等问题时有时也会被提到。

当然,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配套规则完善与监管执法强化,尤其是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互联网平台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越来越高,也不得不持续整改。

比如第一类中的哈尔滨王先生「微视」案。

这个案件应该就是后来依(2019)黑01民辖终310号裁定移送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处理的案件。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腾讯公司已经保证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即用户可以选择不使用该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深圳中院二审认定“微视APP强制获取用户地区、性别信息未满足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用户拒绝勾选同意微视APP寻找其微信好友的行为表明其明确撤销之前的授权同意,微视APP继续在后台保留其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不当”,最终撤销一审判决。((2021)粤03民终9583号)

再比如一键开启或关闭个性化推荐按钮,还是控制标签、控制个性化推荐。

第二类第一篇文章曾写道“……具有相同标签的用户会被划分到同一类别中……在形成用户画像的过程中,用户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哪些行为被提取标签,也无法控制这些标签……”,建议互联网企业“在进行精准精准推送时,增加算法的透明度并赋予用户控制标签的能力。”

现在,在关闭个性化广告或内容推荐方面,虽然大部分企业的设置仍然是让用户一次性打开或关闭相关功能;但已经有企业展示标签,让用户通过删除或保留标签进行个性化推送相关的设置。

参考:

2021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19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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